昨就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发文:电力用户可以作为交易购电主体
昨日发布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明确,年度交易优先保证清洁能源消纳利用。新华社资料
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均可以作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购电主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年度交易优先保证清洁能源消纳利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会)网站昨日发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市场化成为其间最大的亮点。
《规则》将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电监会一直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倡导者。根据公开的政策文件,近年来,电监会力推大用户直接交易、电力多边交易、跨省区电能交易、发电权交易。以大用户直接交易为例,分析人士称,电监会希望借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市场化平台的建立,建立双向谈判的机制,打破电网公司的垄断。
就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而言,电监会网站2010年12月发布的题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及监管研究》的调研报告曾提到,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促进了电力市场化改革,培育了市场主体的竞争意识”。
彼时,电监会调研组曾提到跨区跨省交易存在的四大问题: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计划安排仍占主导地位;交易机制不合理,交易过程存在不规范行为;输电价格需要进一步明确;交易信息透明度不高。
其中就交易机制问题,电监会调研组直指电网公司,其当时列举了五点:
一是电网公司通过下达企业内部计划等形式组织交易,没有遵循市场主体的意愿。
二是部分电网企业利用对冲、接力等交易手段,人为制造交易,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从中获取不当收益。
三是部分电网公司利用在跨省(区)交易中的独家代理地位,操纵交易价格。代理交易中,部分电网公司未充分履行代理责任,信息披露不到位,未赋予发电企业定价权,使交易结果不能充分反映发电企业的真实意愿和电力资源的真实价值。
四是交易收费行为不公正,部分电网企业不考虑电网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合同交易量收取输电和网损补偿费,或重复收取输电费。
五是交易结算不及时,结算顺序不合理,电网企业外送电量、电价不能与电厂外送电量、电价一一对应。部分电网企业利用对冲、接力等交易手段,人为制造交易,重复收取输电费,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从中获取不正当收益。
电监会调研组当时建议,应该“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用市场机制推进跨省跨区交易有序发展”,“价格是交易的核心问题。跨区跨省交易最关键的问题也就是输配电价,输配电价对上网侧和销售侧的价格有直接的影响。电网企业作为垄断企业,政府应该核定它的价格,明确和公示价格标准,发电企业和销售侧的市场主体就可以自由协商或利用平台竞价来进行合理的交易,交易过程中的行为也就进一步规范了。”
昨日发布的《规则》就关于跨省跨区交易中的交易价格与输电费用作了明确,称上网侧电价及输电环节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探索形成市场化的价费形成机制。
《规则》同时强调,发电企业应直接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省电网企业一般不得代理省内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同时组织时,年度交易优先保证清洁能源消纳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