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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标准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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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9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包括电钻、电砂轮、电锯、切割机等。

    第10条 操作者要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掌握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11条 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第一款 外壳、手柄无裂缝和破损。

    第二款 保护线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第三款 电源线完好无损;

    第四款 电源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缺损、破裂;

    第五款 机械保护装置完好;

    六款 工具转动部分转动灵活、轻快、无阻塞现象;

    第七款 电气保护装置完好;

    第八款 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12条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13条 工具的定期检查除日常检查的项目外,还必须测量工具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数值:

测量单位

绝缘电阻(MΩ)

I类工具

II类工具

III类工具

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2

7

1

    第四节 高空作业安全用具

    第14条 安全帽

    第一款 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 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第二款 安全帽的试验:3kg重的钢球,从5m高处垂直自由坠落冲击下不被破坏,试验时应用木头做一个半圆人头模型,将试验的安全帽内缓冲弹 性带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种材料制成的安全帽试验都可用此方法。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15条 安全带检查标准

    第一款 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

    第二款 绳索、编织带无脆裂、断股、扭结或变质;

    第三款 皮革配件完好、无伤残不变质;

    第四款 金属配件无裂纹、无焊接缺陷、无严重锈蚀;

    第五款 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第六款 活梁卡子的活梁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边框间距符合要求;

    第七款 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完整;

    第八款 定期检验合格,有记录,未超期使用;

    第九款 属合格产品,功能正常;

    第十一款 安全带外表检查每月一次;

    第十二款 安全带每半年做一次5min静拉力试验(大皮带2205N,小皮带1470N)。

    第16条 脚扣检查标准

    第一款 金属母材及焊缝无裂纹以及可目测的变形;

    第二款 橡胶防滑条完好,无裂损;

    第三款 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纹及严重变形;

    第四款 定期检验,有记录;

    第五款 属合格产品,功能正常;

    第六款 脚扣每月进行一次外表检查;

    第七款 脚扣每半年进行一次5min荷重试验(980N)。

    第17条 安全网检查标准

        第一款 边绳、网绳、筋绳无霉变、断裂及严重磨损,连接部分牢固;

    第二款 网体无严重变形;

    第三款 试验绳按规定进行试验合格,不超期。

    第18条 移动梯台检查标准

    第二款 定期检验合格,有记录,不超期;

    第三款 木、竹制构件无折裂、腐蚀;

    第四款 金属构件无裂纹、无严重腐蚀或变形,连接部件完好;

    第五款 梯脚有防滑装置;

    第七款 标明允许负荷;平台周围有护栏;高度不低于1.05米;升降机构(含钢丝绳)完好,无严重锈蚀;

    第八款 有电动操作的,电气部分绝缘合格,保护接地符合要求;有液压操作的,液压操作机构要完好无损;

    第九款 有定期对电气和机械部分(包括钢丝绳)进行检验的记录,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十款  试验方法及标准

    将梯子置于工作状态,与地面的夹角为75°±5°,在梯子的经常站立部位,对梯子的踏板施加1765N的载荷,踏板受力区应有10cm宽,不允许冲击性加载,试验在此载荷下持续5min,卸荷后,梯子的各部件应不发生永久变形和损伤。

    第五节 起重安全工器具

    第19条 手拉葫芦

    第一款 手拉葫芦应建立维修保养记录,保持各部件状态正常。

    第二款 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各零部件的安全可靠性,转动部位应灵活;制动器应可靠;链条无断节和裂纹、开焊;悬挂手拉葫芦的支撑点如吊挂用的绳索及支架、横梁、吊环等应结实牢固,其承载能力应与该葫芦的起重能力相适应。

    第三款 起吊前应核实重物重量,选择适当吨位的葫芦,禁止超载使用;作业前均应试吊,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

    第四款 操作前应先缓慢起升,待起重链条涨紧后,再全面检查设备及重物的受力情况,要特别注意起重链条是否有扭结现象,发现扭结必须调整好,经检查无异常方可继续作业。

    第五款 拉链条时应均匀加力,不许猛拉,如果拉不动链条应立即停止,查明原因,排除故障。10吨以上(含10吨)葫芦手拉链允许两人一起拉,其余小吨位只允许一人拉。严禁用2台或2台以上手拉葫芦同时起吊重物。

    第七款 起吊重物过程中如需暂时将重物悬停,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若需长时间停留,应在重物下方垫上木墩,不得使用手拉葫芦长时间固定吊物,防止自锁机构失灵而发生意外事故。

    第八款 严禁人员在起吊的重物下工作或活动。作业时操作者不得站在重物上面操作,也不得将重物起吊后停留在空中而离开现场。

    第九款 倾斜或水平使用时,要降低负荷50%使用,并注意调整拉链方向,使之顺应链轮方向,防止手拉链脱槽或卡链;水平使用时,还应在拉链入口处加垫承托链条。

    第十一款 使用完后应将葫芦清理干净,转动部位和起重链条润滑好,存放在干燥处。

    第十二款 应对明火作业周围的手拉葫芦链条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割焊而损伤链条。

    第20条 纤维绳吊索和吊带

    第一款  纤维绳吊索和吊带弹性较大,因而应待吊索完全卸载后方可松索。

    第二款  使用时要避免接触高温表面,防止电焊火花、气割火焰烧伤吊索。

    第三款  使用时安全系数应不低于6倍,并应考虑吊挂方式系数。

    第四款  在吊运带棱角物件时,必须加衬垫保护好吊索。

    第五款  应避免与化学药品接触,要经常用水冲洗。

    第21条 千斤顶

    第一款 千斤顶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性能检查,各部件应灵活,无塑性变形及异常情况。

    第二款 多台千斤顶联合支承同一重物时,要统一指挥,同步上升或下降,并且每台千斤顶的起重量应不小于计算载荷的1.2倍。

    第三款 千斤顶使用时应放在平整坚固的地方,底部应铺垫坚实的垫板以增加支承面积,顶部和物体接触处也应垫上木板,既可防止重物被挤坏,又可防止受压时千斤顶滑脱。

    第四款 高处或横向使用千斤顶时,为防止滑脱坠落伤人,应用麻绳或铁丝等拴住提手,绑扎在牢靠处。

    第五款 使用时不得加长手柄长度和超负荷使用,不得超过额定顶升高度。

    第六款 载荷应与千斤顶轴线垂直,千斤顶的施力点应选择在被顶起物件有足够强度的部位。

    第七款 起动千斤顶应平稳,有节奏地匀速上升、缓慢下降。

    第八款 起升重物时应在千斤顶两旁另搭设垫墩以防意外。垫墩和重物底面的净距应始终保持在50毫米以内,即应随顶随垫。

    第九款 千斤顶不得长时间受力,顶升到位后应使用垫墩支撑。

    第22条 滑轮及滑车

    第一款 使用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滑轮直径不得小于所用钢丝绳直径的8倍     

    第二款 滑车固定要牢固,吊钩、吊环等不得有变形、裂纹,滑轮、轴、轴套和夹板应完好,滑轮转动灵活。

    第三款 滑车的防脱槽装置应可靠,使用时在滑车的根部增加防脱落钢丝绳保护圈。

    第四款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或高处作业中,不宜使用吊钩式滑车,应采用吊环式滑车,以防脱钩。

    第五款 在拉紧状态时,滑车组的上、下滑轮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保持在 700~1200mm左右,不得过小。

    第六款 在穿多轮滑车时,要注意钢丝绳不准扭劲,以防旋转。

    第七款 固定滑车的上扣子尽量使用双扣,以防滑车旋转。若使用单扣,可用长铁管等穿过滑车,防止旋转。

    第八款 滑车在起吊前要缓慢加力,待吊索收紧后,检查有无卡绳、乱绳、脱槽现象,固定滑车和滑轮的地方有无松动现象,检查各项无问题方可作业。

    第23条  吊钩

    第一款 吊钩在使用前,应检查吊钩上标注的额定起重量不得小于实际起重量。

    第二款 吊钩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吊钩的表面情况,保持光滑、无裂纹、无刻痕、无锈蚀、转动灵活。

    第三款 使用时要将吊索挂至吊钩底部。

    第四款 不得使用铸造吊钩。

    第五款 应特别注意检查吊钩危险断面的磨损、裂纹等损伤情况。

    第24条 钢丝绳吊索

    第一款 自插钢丝绳吊索无论是顺插还是花插,每一端索扣的插编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

    第二款 钢丝绳在使用前应根据物件重量及吊运方式合理选用吊索规格,严禁超过允许拉力,同时应避免冲击力,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运。

    第三款 在吊运棱角快口的物件时要加包垫,不准钢丝绳吊索直接接触这些物体,防止割损。

    第四款 吊运时钢丝绳吊索肢间夹角不宜过大,一般不准超过90°,特殊情况最大不准超过120°。

    第五款 钢丝绳吊索禁止与带电的金属接触或被电焊、电弧等击伤,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第六款 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钢丝绳吊索的磨损、锈蚀及断丝等损伤情况,达到报废条件的吊索禁止使用。

    第七款 钢丝绳吊索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详见《起重机钢丝绳检验报废标准GB05972-2006》):

    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到总丝数的10%。钢丝绳单丝表面磨损或腐蚀量达到原单丝直径的40%。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原公称直径的10%。断股。钢丝绳受热或电损伤出现明显的颜色变化。笼状畸变,绳股严重挤出、严重弯折、扭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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