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变电所《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一、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二、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三、.配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四、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5m。
五、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应设有运输通道。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其吊装孔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六、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七、电压为10(6)kv的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
八、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相邻配电室之间设门时,门应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
九、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含有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十、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屋内的设施。
十一、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当配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出口。
十二、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其进出地下层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十三、电气专业箱体不宜在建筑物的外墙内侧嵌入式安装,当受配置条件限制需嵌入安装时,箱体预留孔外墙侧应加保温或隔热层。